本市住房出租人、房地产经纪机构、住房租赁企业发布住房出租信息前,须通过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对房源信息的真实性、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校验,取得房源核验码,方可外发布房源信息。
第一种渠道:通过住房租赁服务机构(即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住房租赁企业)办理房源核验;
第二种渠道:通过租赁平台(https://zfzl.fgj.sh.gov.cn)、“随申办市民云”APP、“随申办”微信或支付宝小程序自助办理房源核验;
第三种渠道:通过各区住房租赁服务中心办理房源核验;
第四种渠道:通过网络信息平台代为办理房源核验。
渠道一
住房出租人委托住房租赁服务机构发布房源信息时,需提供:
1.身份证明,如身份证、户口本、护照、军官证等;
2.房屋权属证明,如房产证、购房合同等;
3.住房租赁居间委托合同。
住房租赁服务机构应当核对出租人的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,签订住房租赁居间委托合同后,为出租人办理房源核验,并对出租人提供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。
渠道二
自行出租房屋的出租人,可登录住房租赁平台实名注册,输入房屋权属证明编号等信息,进行房源核验。
住房租赁平台对接“随申办”,提供“我要租房”一站式服务。出租人也可登录“随申办”,在线办理房源核验。
渠道三
申请人前往窗口申请办理住房租赁房源核验的,提交下列材料:
(1)住房租赁房源核验申请书(原件);
(2)房屋权属证明(核验原件);
(3)出租人身份证明(核验原件)。
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,应当提交委托书(原件)、代理人身份证明(核验原件,提交复印件)、被代理人身份证明(复印件)。
出租人为法人的,应当提交营业执照(加盖法人公章的复印件)、委托书(原件)、代理人的身份证明(核验原件,提交复印件)。
相关证照可以通过数据共享调取电子证照的,无需提交。
渠道四
进行房源核验时,网络信息平台应当核对出租人的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,将出租人的身份信息和房源信息上传住房租赁平台;
信息发布者为住房租赁企业、房地产经纪机构的,还应当上传企业备案信息及其从业人员信息,企业未备案或从业人员未办理信息卡的,不得代为进行房源核验。
住房租赁企业、房地产经纪机构通过网络信息平台发布房源信息,已提供有效房源核验码的,网络信息平台不得重复办理房源核验。
注:申请人需承诺按规定提交的材料真实合规有效,申请租赁房源核验的房屋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租赁条件和标准。
1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六部委《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》(建房规〔2019〕10号)
2、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等十部门《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本市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实施意见》(沪建房管联〔2021〕18号)
3、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《上海市租赁住房房源核验业务规则》的通知 (沪房市场〔2021〕63号)
4、《上海市住房租赁条例》(2022年11月23日上海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六次会议通过)
各区住房租赁服务中心窗口受理时间:星期一至星期五,上午09:00至11:00,下午13:30至16:00(法定节假日除外)
咨询电话:96226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