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禁止群租,规范租赁行为——《上海市住房租赁条例》全文公布,将于2月1日起正式实施
        长租公寓暴雷、“二房东”携款失联、虚假房源信息泛滥的现象层出不穷,高昂房租与群租潜在风险间的矛盾一直困扰着在大城市打拼的人们。
        为规范住房租赁行为,保障住房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,2022年11月23日,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《上海市住房租赁条例》,条例明确了住房出租要求,加大了对住房租赁企业,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监管。条例将于2023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

法律知识TIPS

禁止群租

平衡租赁双方权利义务

        有效规范租赁行为,平衡好租赁当事人的权利义务,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路径。为此,条例强调当事人应当遵守《民法典》,自觉履行法定、约定义务,并作出细化规范。
        一、明确规定禁止群租,禁止将违法建筑、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的房屋用于出租;同时,明确街镇应当对此加大查处和整治力度,定期组织排查,发现安全隐患应当及时督促整改、启动执法程序、开展联合整治。此外,条例还规定,街镇应当加大对“商业办公用房、厂房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规划用途”的查处和整治,对在整治期间尚有承租人实际居住的,应当纳入基层治理范畴。
        二、明确出租人、承租人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,要求出租人不得强迫变更、解除住房租赁合同,不得提前收回租赁住房;承租人应当合理、安全使用房屋及设施、设备,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、结构或者实施违法搭建行为等。

管好“二房东”

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

        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,条例重点聚焦市场主体监管。
        一是加大对个人“二房东”监管力度。个人以营利为目的转租房屋达到规定数量,从事住房租赁经营活动,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。
        二是对企业和从业人员加强管理。建立企业备案制度,要求住房租赁企业、房地产经纪机构为从业人员办理从业信息卡,从业人员须持卡实名从业。
        三是规范房源信息发布。发布的房源信息必须真实有效;通过网络信息平台发布房源信息,要求平台经营者核实发布者提交的材料并建档保存,留存不少于三年。
        四是实行资金监管。住房租赁企业承租个人住房从事转租业务,要求开立资金监管专用账户,并通过住房租赁平台向社会公示,按规定将相关资金存入专用账户。

住房保障

坚持服务与监管并重

        近年来,国家和本市大力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,积极缓解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,推动解决新市民、青年人等特定群体的住房条件困难问题。
        条例明确,本市按照政府引导、市场运作原则,扩大供需适配、租期稳定、租金优惠、公共服务配套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,发挥保障性租赁住房在租赁市场中的示范引领作用;明确编制专项规划,要求在租赁需求集中、生产生活便利、交通便捷的区域予以重点布局。

你问我答

        

问:条例对于明确禁止将住房用于群租做了哪些具体的规定?

        答:条例第十五条:出租住房应当遵守下列规定:(三)以原始设计或者经有关部门批准改建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;(四)厨房、卫生间、阳台、贮藏室以及其他非居住空间不得单独出租用于居住;(五)每个房间的居住人数和人均居住面积符合本市相关规定。
        条例所指的本市相关本规定,在《关于加强本市住宅小区出租房屋综合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》中也细化了具体的要求:(一)不得将一间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分割、搭建后出租,或按床位出租;(二)不得将原始设计为厨房、卫生间、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,出租供人员居住;(三)出租房间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;(四)每个出租房间的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(有法定赡养、抚养、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)。
        另外,在2021年修订后的《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》规定了最小出租单位:出租居住房屋,应当以一间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,不得分隔搭建后出租,不得按照床位出租。原始设计为厨房、卫生间、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其他空间的,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。
        将住房用于群租的,需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,根据条例第五十二条,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,出租住房不符合相关规定的,由区房屋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,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;逾期不改正的,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。
        

问:条例如何完善住房租赁登记备案制度?

        答:条例对登记备案的办理时间、变更、所需材料、线上线下办理渠道等作了细化规定,并“分类处置促进网签备案”:一是明确网签备案责任,规定签订住房租赁合同后,出租人应当办理备案手续;住房租赁企业、房地产经纪机构达成或撮合达成住房租赁交易的,由其代为办理合同网签、备案手续;二是仅对机构不办理网签备案设置罚则,对自然人未办理的,不设处罚条款。

法条链接

        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:出租人应当自住房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,向区房屋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。登记备案也可以通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机构或者住房租赁平台办理。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,出租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办理变更手续。
        条例第二十八条:住房租赁企业出租房屋的,应当通过住房租赁平台,完成网上签约和登记备案。租赁当事人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订立住房租赁合同的,应当由房地产经纪机构通过住房租赁平台,完成网上签约和登记备案。
        条例第五十三条: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、第二十八条规定,住房租赁企业、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办理登记备案的,由区房屋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,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;逾期不改正的,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。

法条链接

一、企业备案制度

        条例第二十二条:住房租赁企业、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,向区房屋管理部门备案。住房租赁企业、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、专业人员、管理制度和风险防控能力。
        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: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,住房租赁企业、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要求备案的,由区房屋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,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;逾期不改正的,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。

二、实名从业制度

        条例第二十二条: 住房租赁企业、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为从业人员办理从业信息卡。从业人员应当持从业信息卡实名从业,并在其提供服务的住房租赁合同、房地产经纪合同上,注明从业信息卡编号。
        从业信息卡的内容和样式,由市房屋管理部门统一规定。
        住房租赁企业、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,督促其诚信、规范从业。
        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: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,住房租赁企业、房地产经纪机构未为从业人员办理从业信息卡的,由区房屋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;逾期不改正的,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。
        上海出台住房租赁条例,给群租套上了“紧箍咒”,对于贯彻落实“房住不炒”,规范住房租赁行为,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,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。